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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的性质行政协议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一是协议有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主体;二是该行政主体行使的是行政职权;三是协议目的是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四是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的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以及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内容的多样性,判断一项协议是属于行政协议还是属于民事协议,不能仅看其名称,也不能仅依据其中的少数或者个别条文来判定,而应当结合以上要素和协议的主要内容综合判断。民事协议与行政协议、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一般仅具有法理分工和管辖指引功能。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既要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也要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判例:内部批转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条件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市政府作出的转通知行为,系向区政府转发国土资源部门有关批复的内部文件批转行为,通常不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2016)最高法行申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祥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自有。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晓林。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明彬。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委托代理人潘莉、李廷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判例:投诉举报请求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相应,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通常情况下,对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判断,取决于以下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第二,该投诉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投诉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事项发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发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就属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投诉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其提起诉讼的...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判例:善意取得的房屋抵押权,能否构成对撤销房屋登记的阻却事由?申请人应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房屋登记机构对登记材料的审查究竟仅是形式审查义务还是实质审查义务,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房屋登记机构应该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也就是说,房屋登记机构在审查登记行为时,主要对于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于相关材料的实质真实性、合法有效性,登记机构只能在职责范围内尽审慎的审查义务。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由于申请人恶意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欺骗登记机构进而获得房屋登记的情形。房屋登记机构如果在事后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可以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八...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作出不利决定必须遵守正当程序的要求在行政法律关系当中,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面对的是组织严密和拥有广泛行政权的行政机关。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平衡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关系,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权、平等权、受益权、知情权、救济权等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正当程序的要求。所谓正当程序,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事先通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救济途径等。行政 裁 定 书(2015)行监字第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培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应当审慎选择自我纠错的方式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确定力及执行力。但是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由于事实和法律变迁而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权力和职责。自我纠错的价值在于减少或者避免行政争议的产生,尽早结束行政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状态,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认同和信赖。在目前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自我纠错方式主要有撤销、补正、改变原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等方式。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而言,对于所有有瑕疵的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撤销的方式予以纠正。但是从行政效率和效益的角度考虑,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减少行政争议产...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案例: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裁判要点】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
  • 2018 . 12 . 18
    最高法院判例:第三人未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其享有的物权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归第三人所有,虽然第三人未于民事判决生效后及时办理相应产权变更登记,出现房地产登记簿显示的权属状态与法院生效裁判确立的权属状态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但该情形并不影响其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征收房屋享有不动产物权。(2017)最高法行申59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鉴,女,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钧,女,194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中,男,...
  • 2018 . 12 . 18
    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治安保卫人员维护秩序行为的性质行政机关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所作的行为并非均为行政行为,界定行政机关行为的性质要综合行为主体、职权、目的等方面来看,关键是行政职权的行使。(2017)最高法行申41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傅菊英,女,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广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海峰,市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文桥路486号。法定代表人:吴...
  • 2018 . 12 . 18
    最高法院判例:不予受理复议决定违法应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行政复议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制度。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其本身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进行直接处分,与《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所列举的其他造成财产权损害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不同的属性。因此,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行监字第21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法定代表人:姜大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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