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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行政复议中止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行政复议中止是行政复议的程序性规定,属于过程行为。因复议尚未终结,中止复议的阶段性程序行为并未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2017)最高法行申6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法定代表人白尚成,该市人民政府市长。再审申请人XX因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银川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宁行终3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