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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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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部分)(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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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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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部分)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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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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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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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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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张政办〔2016〕7号)(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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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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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区推行住宅房屋征收(协议搬迁)房票补偿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住宅房屋征收(协议搬迁)货币补偿方式,扩大被征收人(被搬迁人)的选择范围,缩短安置过渡时间,根据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张家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张政发规〔2011〕1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房票补偿是指在我市房屋征收(协议搬迁)补偿安置政策继续执行的基础上,所增设的一种货币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被搬迁人)在有效期内,可凭房票自主选择认购本市范围内参与房票补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房屋征收(协议搬迁)实施主体给予相应的购房奖励。第三条  本市市区(东至东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张杨公路)实行市场化评估补偿安置的新启动的房屋征收(协议搬迁)项目,且被征收(协议搬迁)房屋为住宅的,适用本实施办法。第四条  在被征收(协议搬迁)房屋市场化评估总价范围内,被征收人(被搬迁人)可根据自身实际购房需要确定房票面额。房票面额最高为被征收(协议搬迁)房屋市场化评估总价。被征收(协议搬迁)房屋市场化评估总价为合法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协议搬迁)房屋市场化评估单价的金额。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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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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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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