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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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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函〔2015〕14号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切实维护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引导货币安置方式,妥善安置被拆迁人(一)提高货币安置补助标准。将《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1〕2号)文件规定的1800元/m2×45m2/人提高到2800元/m2×45m2/人,如市场商品房住宅价格出现较大涨跌,将以年度和项目为单位对货币补贴标准进行相应调整。(二)规范安置房销售价格。各区政府(云龙示范区)必须严格执行《株洲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株政发〔2010〕4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发〔2013〕27号)文件,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核定销售价格。(三)调整购房补助发放方式。购安置房和自购商品房补助由发放现金改为发放购房补助券。自购商品房补助券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政府(云龙示范区)共同印制管理,自购商品房补助券在株洲市城区内通用,各区政府(云龙示范区)凭被拆迁人购房合同和补助券将购房补助资金及时支付给开发商。自购商品房补助券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各区政府(云龙示范区)另行制定,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各区政府(云龙示范区)自购商品房补助资金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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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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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地震灾害的防御与减轻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地壳表层岩(矿)体、土体、地下水等地质体及地质活动的总体。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过程中形成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包括有重要观赏或者重大科研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地质剖面、典型地质灾害遗迹、古生物化石及宝玉石产地等。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第四条 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质量负总责;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质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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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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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HNPR一2014一01008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4日 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月6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管理政策1、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农村村民一户已有一处宅基地的,除因继承房屋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的以外,其再申请他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2、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和实施宅基地面积标准。审批宅基地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面积标准。3、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制定宅基地申请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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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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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发〔2013〕27号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拆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城市建设发展进程,确保全市征地拆迁工作依法健康有序推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一)加强协调管理。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简称“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召开调度会,研究解决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的协调和管理:按各区年度征收土地计划拟订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报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掌握安置房建设动态,收集各区安置房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汇总上报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人民政府年度安置房建设工作进行督查考核。(二)设立办事机构。各区人民政府(含云龙示范区管委会,下同)成立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及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安置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三)理顺机构职责。市土地征用处负责协调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市规划局要明确相应的内部科室履行安置房建设规划职责。二、明确政策措施(一)明确安置房建设主体。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政策,区建为主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各区人民政府要明确安置房建设主体,可成立区级全资公司,具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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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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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株办〔2013〕21号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全市城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工作(以下简称“征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依法维护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建设发展步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征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一)完善工作机制。成立市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和调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是征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征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征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组织协调完成征拆工作任务。(二)形成工作合力。市发改、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规划、房产、住建、信访、维稳、人社、审计等相关部门以及有征拆任务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全力支持配合做好征拆工作。对征拆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涉黑涉恶势力,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维护正常的征拆秩序。信访部门要妥善处理好发展与维稳的关系,做好征拆信访维稳工作。维稳部门要及时做好征拆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防范各种群体性事件和其他恶性事件。人社部门要协同区政府和国土部门进一步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到应保尽保。审计部门要加大征拆补偿资金审计力度,重点审计征拆补偿款使用分配情况。(三)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征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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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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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文件株政发〔2013〕2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现将市本级征地补偿区域(片)的划分、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予以公布。   一、征地补偿区域(片)分为两个区域(片)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Ⅰ区,范围外为Ⅱ区(附件1)。   二、专业菜地征地补偿标准按区片等级地类修正系数1.65确定,其它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分别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确定的地类修正系数执行(附件2)。   三、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按修正后补偿标准确定(附件3)。   四、各县市区域(片)等级划分、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政发〔201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株洲市征地区片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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