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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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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租赁期内,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六条  依法实行土地分级登记、核发证书的制度。...
356
2018 - 02 - 02
点击次数: 216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占用菜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可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土地管理所办理。乡(镇)土地管理业务受区、县土地管理部门领导。...
357
2018 - 02 - 02
点击次数: 405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对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管理工作,与县人民政府享有同等权力。 第二章  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 第六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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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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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土地权属确定和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定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按照《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土地权属证书须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土地权属证书由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印制。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建成区外的国有独立工矿区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 已为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乡、村办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办理了用地手续后使用的非本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用地,以及其他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办理了用地手续后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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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22
点击次数: 242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除下列情形外,集体土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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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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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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