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 Legal Service Platform for Ordinary People
选择类型
联系电话;:400-150-9288 联系电话:010-8639-3036    
中国 · 北京 · 总部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67号翔达大厦1011室 
我们的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8:00  
367
2017 - 12 - 06
点击次数: 343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在1992.07.29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 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四条 各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计划、公安、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屋拆迁一般规定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二)市、县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第六条 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拆迁人应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接到拆迁申请后,必须在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准许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文本,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统一制发。第八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一)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
368
2017 - 11 - 04
点击次数: 465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5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8月17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369
2018 - 03 - 12
点击次数: 326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380号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5年7月6日《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
370
2018 - 02 - 19
点击次数: 293
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修正)  (1993年11月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0月10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四条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计划、城市规划、城建和房地产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供地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管理部门不参与土地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   (一)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建设发展需要依法征用的农村集...
371
2018 - 02 - 07
点击次数: 249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00)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三号)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9月1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14日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划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
372
2018 - 01 - 23
点击次数: 333
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2年3月12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可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出让和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 权出让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在本省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 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