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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在1992.07.29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 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四条 各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计划、公安、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屋拆迁一般规定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二)市、县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第六条 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拆迁人应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接到拆迁申请后,必须在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准许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文本,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统一制发。第八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一)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