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 Legal Service Platform for Ordinary People
选择类型
联系电话;:400-150-9288 联系电话:010-8639-3036    
中国 · 北京 · 总部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67号翔达大厦1011室 
我们的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8:00  
361
2018 - 01 - 16
点击次数: 291
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订案,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0年1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严格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并按照法定内容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认真组织实施。...
362
2018 - 01 - 15
点击次数: 274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划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
363
2018 - 01 - 11
点击次数: 284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0年8月3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土地资源。第三条 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对耕地和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第四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和土地分类、调查、统计制度,提高土地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和海东地区行政公署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本行政区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检举、控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护或者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登记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
364
2018 - 01 - 03
点击次数: 292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2002年3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四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     第五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共同使用同一宗土...
365
2017 - 12 - 26
点击次数: 402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物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所需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
366
2017 - 12 - 19
点击次数: 3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使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五条 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地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土地...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