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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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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第四条 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使用权方可出让。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登记和监督检查,涉及地上建设物、其他附着物的应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等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第六条 以土地使用权计价入股的,经批准后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股份制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使用权计价入股,其股金归土地使用者所有;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使用权计价入股,其股金归国家所有,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代管,分红后上缴财政。(二)股份制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由国家将集体土地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按前款规定处理,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可用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向该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集体土地资产入股,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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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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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2003年5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以下简称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土地租赁地块的用途、期限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行。其中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第六条 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第七条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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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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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公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9日。)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拆迁华侨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鼓励货币补偿。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根据城市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因储备建设用地需要拆迁城市房屋的,由建设用地储备机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六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实施方式;(二)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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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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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其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土地、建设、规划、公安、市政、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协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对房屋代办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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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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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7日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2、将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删去第二十五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次修正)   (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378
2018 - 0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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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  (1996年11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土地管理秩序,规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察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土地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土地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土地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监察队,受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土地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第六条 各级建设、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第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  第八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权与管辖  第九条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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