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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2017 - 12 - 19
点击次数: 303
内蒙古督导土地卫片执法呼和浩特等四市分别派出多路督导组赴各地检查指导工作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推进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由局领导带队,派出多路督导组,赴各地检查指导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指导,督促各地准确核实,提前动手,全面整改。  其中,呼和浩特市对部分违法用地项目已经实施了拆除。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阿拉善盟基本完成了外业核查工作,正在进行内业审核,对已经确认的违法用地依法进行立案查处。乌海市政府及时召开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会,市委常委、副市长李志民要求各区政府对每一宗违法用地都要查处到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土地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查处。鄂尔多斯市召开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调度会,听取各地外业核查和内业汇总的数据结果,全面了解卫片执法检查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赤峰市将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和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协调推进。通辽市、兴安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积极对卫片图斑面积及地块进行内外业调查核实,逐宗建档。其中,满洲里市由局长带队,组织相关业务骨干到开展过卫片执法检查的...
404
2017 - 11 - 27
点击次数: 342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 〔2011〕8号各市 (州)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为做好全省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城市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条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单位和个人房屋,公共利益的确定应当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房屋征收主体必须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机构和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作出规定。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房屋征收工作需要的,可聘用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也可以聘用提供房屋征收服务的企业从事劳务性工作,征收服务的劳务报酬从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但不得挤占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  四、《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指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送交审议的年度计划。  鉴于2010年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闭会,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可申请同级人大常委会补充审议年度计划。  五、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一般应包括:  (一)房屋征收范围与实施时间;  (二)征收补偿费用筹集情况;  (三)房屋征收范...
405
2017 - 11 - 27
点击次数: 273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
406
2017 - 11 - 06
点击次数: 306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
407
2018 - 03 - 12
点击次数: 377
渝高法[2009]160号各中、基层人民法院: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已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国土与房屋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等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    近年来,我市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为了统一司法尺度,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我院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召开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及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与房屋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作了研究,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
408
2018 - 03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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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旧住房综合改造是指对城市规划予以保留、建筑结构较好、但建筑标准较低的住房进行综合改造并完善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旧住房综合改造及其管理。  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保留建筑、经市政府批准的优秀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改造,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四条(改造原则)  旧住房综合改造应当遵循业主(公房承租人)自愿、政府扶持、因地制宜、分类改造的原则。  第五条(改造内容)  旧住房综合改造内容包括:  (一)将厨卫不独用的旧住房通过改造使其独用成套;  (二)对涉及扩建或加层的旧住房进行“平改坡”综合改造。  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中,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规划技术要求,增加居住小区停车场(库)、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等内容。  第六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实施旧住房综合改造的管理部门。区县房屋土地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规划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旧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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