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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2 - 09
点击次数: 329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发布文号: 粤国土资发[2004]129号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局,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09号)转发你们o 请你们根据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
428
2020 - 01 - 07
点击次数: 19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经济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所在县(市、区)最高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二、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标准执行。三、各市(州)人民政府应于本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四、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转换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五、本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
429
2019 - 11 - 08
点击次数: 28
土地征收内蒙古 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2011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更新并重新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地补偿费用的最低下限,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新《征地补偿标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当地最高标准予以补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实施。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各地区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
430
2019 - 02 - 27
点击次数: 14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使用说明   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征收集体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    三、《分类表》没有列出的开发园区参照所在城镇或邻近城镇的标准执行。  四、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标准》和《分类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区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由于行政区域的调整或其他原因,个别村原类别档次水平与所在镇的类别档次水平不一致的,在上报征地材料时,应对上报的征地补偿标准说明理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原类别档次水平执行。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标准》和《分类表》适时进行调整更新。七、《标准》及《分类表》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八、《标准》及《分类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标准》实施之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征地报批手续的,征地补偿标准可按原有规定办理;《标准》实施之前已完成听证程序、征地补偿款已预付的征地项目,在《标...
431
2019 - 01 - 04
点击次数: 169
各市及徐州市所辖县(市)国土资源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物价局:  为妥善解决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和复垦治理问题,维护塌陷区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煤矿企业与地方经济共同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对调整提高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所有土地,塌陷深度大于1.5米、不能用于农业生产的,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煤矿企业现场勘测确认后,办理征地手续。采煤塌陷地征收后不转为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8号)中确定的每亩20000元执行,可暂不缴纳农用地转用相关的规费,征收后的土地仍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以后如需转为建设用地时按有关规定执行;采煤塌陷地征收并转为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的规定执行,并依法办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历史遗留应征未征6.47万亩采煤塌陷地的征收,按苏政办发〔2008〕1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农用地,不具备征收条件的,必须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稳沉的采煤塌陷集体农用地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复垦的,煤矿企业应当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复垦协议,按照以下标准确...
432
2019 - 01 - 04
点击次数: 13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做好 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 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4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煤炭工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一日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 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省煤炭工业局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扎实推进压煤村庄搬迁工作,促进煤矿矿区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重大意义  山东是产煤、耗煤大省,全省煤炭后备资源中40%的可采储量被村庄压覆,特别是鲁西南矿区,由于地处平原,村庄密度大,60%以上的煤炭资源储量被村庄及建筑物压覆。实施压煤村庄搬迁,解放煤炭资源,既是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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