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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02
点击次数: 559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来一些地方出现在没有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强行开工建设的现象,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引发群众不满情绪。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方案不公开等问题,支持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要首先考虑农民的补偿安置,以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为原则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随征地审批卷一同上报审批。要加强对补偿安置的审查,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措施合法、可行。对征地费用不落实、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可行的,不批准征地;对征地已经依法批准,但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生产和生活安置办法的,不得供应建设项目用地。    二、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要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以增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管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
392
2018 - 05 - 15
点击次数: 745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一、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的争议。三、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四、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分别处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由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对需要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市、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五、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第二章  管辖六、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以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和调查:(一)本区(县)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二)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三)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
393
2018 - 03 - 20
点击次数: 306
关于印发《兵团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兵国土资发〔2011〕64号各师(市)国土资源局、兵直国土资源局222团分局:     遵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号)精神,结合近几年来兵团土地管理工作实际,兵团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兵团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兵团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管,有效遏制兵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兵团土地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兵团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细则》等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通报,是指兵团国土资源局将直接查处、挂牌督办或以其他方式督促所属师(市)国土资源局对重大、典型土地违法违规案情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通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兵团国土资源局对重大、典型土地违法违...
394
2018 - 03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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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6年11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和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基本农田开发,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在基...
395
2018 - 03 - 05
点击次数: 270
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编辑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我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必须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涉及地上房产的,必须到同级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涉及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编辑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规划、房产管理等部门共同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划拨...
396
2018 - 02 - 05
点击次数: 47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四、各市、县征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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