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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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一、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的争议。三、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四、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分别处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由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对需要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市、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五、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第二章 管辖六、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以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和调查:(一)本区(县)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二)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三)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