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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转让人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地产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转让包括下列方式: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交换; (四)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五)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六)以房地产清偿债务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