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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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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政策解读2018-12-28《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沪府办规[2018]32号)是在原《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沪府办[2013]84号)(以下简称“原84号文”)的基础上,经政策实施评估,针对政策实施中的问题和需求,学习借鉴国际、国内同类城市相关做法,研究修订而成。在原84号文实施评估和需求调研中,各方面反映的问题和政策需求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企业希望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二是因完善地下建设条件而调整出让合同的次数较多,办理流程需要优化;三是规划土地建管验收之间衔接不畅,地下工程用途核定标准不完善;四是历史项目过渡政策条款已不适应新情况;五是地下空间整体开发缺少配套政策支撑。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聚焦优化审批流程、审批标准和鼓励地下空间合理利用两方面:一是通过审批过程中的“三优化”,即合并办理环节、简化办理流程、完善审批标准,着力改善企业在申办地下空间土地出让事务中的办事体验;二是通过地下空间地价的“三降低”,即降低地下分层地价折扣比例,降低停车库地价参照比例,降低地下配套设施适用价格标准,切实降低地下空间用地成本。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一)重新明确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本次修订明确,按照国家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其他地下建设工程都应当纳入出让等有偿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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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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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籍规〔2017〕395号各区规土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7年6月29日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本市的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调查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实施。第三条 (基本含义)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第四条 (调查目的和作用)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本市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和生态资源保护制度,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土地调查是不动产权籍调查和自然资源调查的重要基础。第五条 (基本原则)本市土地调查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六条 (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的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农业、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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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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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17〕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 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14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办公、商品住宅等用地,商业、办公用地涵盖金融、娱乐、旅游、会展和服务业等用途。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性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通过健全经营性用地的用途管制、功能设置、业态布局、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功能实现、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新增的经营性用地,以及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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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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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工作的补充通知沪规土资地〔2015〕898号各有关区规土局、建设管理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若干政策口径的意见》(沪规土资地〔2012〕652号)的有关要求,各区县“毛地出让”地块处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支持本市旧区改造工作,加快完成尚未完成的“毛地出让”地块处置,经研究,现对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相关区政府应积极加大“毛地出让”地块处置力度,加快本市旧区改造进度,努力改善旧区居民住房条件。各有关区规土局、建设管理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毛地出让”地块情况,采取“一地一策”方式稳妥推进。二、根据“毛地出让”地块情况,对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毛地出让”地块处置的,可以继续按照《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若干政策口径的意见》(沪规土资地〔2012〕652号)设定的政策口径处置。对到2018年12月31日仍未完成相关处置的地块,应依法采取单方解除出让合同的方式进行处置,原建设用地批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等批准文件予以撤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14日(采晴整理)
335
2019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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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四、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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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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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 姜大明2016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申请先行用地,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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