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 Legal Service Platform for Ordinary People
选择类型
联系电话;:400-150-9288 联系电话:010-8639-3036    
中国 · 北京 · 总部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67号翔达大厦1011室 
我们的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8:00  
343
2019 - 03 - 19
点击次数: 164
冀国土资规〔2017〕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2017年5月12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
344
2019 - 03 - 19
点击次数: 185
冀国土资发〔2016〕12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级机关作风整顿的意见》(冀字〔2016〕6号)精神,省厅对《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5月13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
345
2019 - 03 - 19
点击次数: 15
河北省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之征收决定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拨付。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
346
2019 - 03 - 19
点击次数: 33
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改革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本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均可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河北省境内设区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期间,其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用地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地下的各类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范围内。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负责权属管理;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负责权属管理。第五条  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中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347
2019 - 03 - 19
点击次数: 343
冀国土资发〔2017〕15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组织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的,全部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登记发证。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农民无意见,权属无争议的,依法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用地申报材料中增加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历史遗留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用地行为发生在...
348
2019 - 03 - 19
点击次数: 17
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2002年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4号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的租赁及其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以租赁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抵押或者出租。第五条  进行国有土地租赁以及转让、抵押、出租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第二章  租赁的一般规定第六条  除依法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以租赁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七条  设区市和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国有土地的出租方案。其中,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的出租方案,报经设区市或者县(市)人民政...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