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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0
点击次数: 32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2018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以下简称中央4号文件)部署要求,加快构建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耕地保护新格局,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全面落实特殊保护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重大意义。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完成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划定功在当前、利及长远。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保障,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实施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应有之义、应有之举、应尽之责,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重大意义。(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战略...
338
2019 - 03 - 20
点击次数: 45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限定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现阶段允许将以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用地预审受理范围。(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二)军事国防类。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三)交通类。1. 机场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下同)明确的民用运输机场项目。2.铁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铁路项目,《推进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的铁路专用线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际铁路建设规划明确的城际铁路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3.公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公路项目,包括《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明确的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国防公路项目。此外,为解决当前地方存在的突出问题,将省级公路网规划的部分公路项目纳入受理范围:(1)省级...
339
2019 - 03 - 20
点击次数: 13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以下简称“规程”)国家技术标准已经公开发布,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执行好规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培训和指导监督力度。规程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市场中介行业协会、土地估价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从事地价管理和地价评估工作时应遵循的国家技术标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协会,组织开展部门、机构和人员培训,在有关人员的后续教育中增加相应的内容和学时要求,加大规程的宣传推行和指导监督力度,促进土地市场中介行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按规程制订、更新并公布基准地价。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基准地价制订、更新和公布工作。基准地价每3年应全面更新一次;超过6年未全面更新的,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不再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不能以网格等形式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以及全面更新成果应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报部备案,然后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基准地价及时更新、...
340
2019 - 03 - 20
点击次数: 29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海区派出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4号文”),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和集约利用,现就围填海历史遗留处理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集约利用。对围填海工程开展生态评估,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态修复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对海洋水动力和生物多样性等影响。将集约利用原则贯彻始终,最大限度控制填海面积,提升海域海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二是坚持分类施策、分步实施。充分考虑不同历史阶段和地区差异,针对具体围填海工程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政府已经形成的围填海工程总成本损耗。在2019年6月底地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备案之前的过渡阶段,选址在已填海区域且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近期和中期投资建设项目,成熟一个、处置一个,加快办理用海手续。 三是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审批权限,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执行。加快开发利用闲置或低效利用围填海区域的同时,应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切实形成有效投资,防止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
341
2019 - 03 - 19
点击次数: 18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二○一六年四月八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市长 邢国辉2016年4月8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以下简称市内七区)人民政府进行征收的项目,由市内七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由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
342
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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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土资规〔2017〕5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征地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一系列指导意见,切实做好我省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河北省征地信息公开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12月  日河北省征地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保障被征地农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4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信息,是指各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在依法报批土地征收及依法实施征地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本办法所称省级征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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