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
03
-
06
点击次数:
323
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招标、拍卖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方案应当包括公告、地块规划条件及附图、地块位置图、地块勘测定界图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竞买人,是指参加招标、拍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 第八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