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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出现频率比较高的一个文件。收到这个文件也就意味在拆迁人看来,我们的房子系“违建”,需要我们自己动手拆除;我们不拆除,拆迁方将依法强制拆除。可房子是我们生活的“家”,哪能随意拆除。面对这一纸《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我们又该怎么办呢?《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上述规定明确指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针对的是违法的建筑,因此我们收到这个文件时,首先要判断自己的建筑是否真的是违建。根据法律规定,违法建筑包括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若没有前述证件的,则需要进一步考虑房屋的修建时间,判断是否存在历史原因没有上述证件。退一万步讲,即便房屋是违建,拆迁方也不能仅依据一纸通知书就拆除我们的房子。(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总的来说,承包地能不能建养殖厂需要分情况:在基本农田上是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基本农田之外的农用地可以建养殖厂,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永久性建筑物或构建物,还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鱼”。《畜牧法》第三十七条:“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征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及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一般来说,征地要经过以下程序:一、发布征地通告: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地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书面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二、征询村民意见: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其中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市、县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四、拟定“一书四方案”并报批: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意见、听证结果、调查登记结果,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征迁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对于非专业的人来说是很陌生。哪些文件是不需要签字呢?不需要签字的文件,包括:1、土地预征收公告:所谓土地预征收就是指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告之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公告即为土地预征收公告。2、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是无需签字的。征地批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也是不需要签字的,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 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征迁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对于非专业的人来说是很陌生。哪些文件需要慎签及签字后不满意可进行救济的文件?一、需要慎签的文件:1、征询意见表:该表的目的是寻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并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若被征地农民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在表中进行反馈。2、土地登记调查表:该表是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结果的展示。该表是要求拆迁补偿的依据,误登、少登的可以不签字。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于该协议,不满意的千万不要签字。二、签字后不满意可进行救济的文件:1、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可以签字。此处即便签字了也不代表认可评估结果,仍然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复核。2、限期拆除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收到这两种文书可以签字,但若有异议,一定要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复议或者诉讼。3、限期腾地决定书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收到这两种文书可以签字,但若有异议,一定要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复议或者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及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一般来说,征地要经过以下程序。一、发布征地通告: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地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书面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二、征询村民意见: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其中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的,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市、县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四、拟定“一书四方案”并报批: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意见、听证结果、调查登记结果,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1、首先要符合一系列规划,还要提前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且根据意见来修改及完善补偿方案之后才能由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国务院《征补条例》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入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2、在征收决定之后,要组织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对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的,相关部门必须要作出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其次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上述法条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为非法行为。《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第1款:“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以租代征”将农业土地转为建设用地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此外,在2005年8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2006年5月国土...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拆迁获得的补偿安置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主要看拆迁房屋的产权来源。(一)如果拆迁的房屋系私房,那么拆迁安置中的房屋补偿款就是原私有房屋的转化形式,仍然属于原房屋的产权人所有,但是对于其他形式的补贴或者费用,比如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费、早签约奖等属于补贴性质,按照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如果拆迁款系基于拆迁人是同住人身份而获得的补偿安置款,其性质上应当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补偿,并非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因此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拆迁款如何分割,主要看公有住房是否双方均有权居住和使用,如果是的话,那么该部分动迁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公有住房按照规定一方无权居住,那么该方也无权要求分割动迁款。(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合法的强拆,包括以下:(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经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中“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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