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收征用的脚步与经济发展的速度仅仅跟随,征收相应的土地或者其他附着物不可避免的会影响被征收人的正常生活以及收入来源,所以国家没进行一项征收就要给与相应的补偿,这是对被征收人的一个交代,同时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企业拆迁补偿款项都是哪些? 一、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二、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三、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四、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以上就是企业拆迁补偿款项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企业拆迁补偿的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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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在拆迁中所遇到的问题比普通住宅要复杂得多,所以在拆迁开始前期,如果对一些以后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提前布局、未雨绸缪,可以让我们在拆迁的过程中更好地做到临危不惧、游刃有余。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拆迁前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 一、 了解拆迁项目的背景 主要包括拆迁项目的性质,是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拆迁?拆迁的主体是谁,项目的规划内容是什么?拆迁的期限,拆迁的规模、是否和公共利益相关联?拆迁的补偿总额是多少? 二、 吃透各项拆迁安置补偿的政策 虽然拆迁方所制定的各项补偿政策的标准都普遍偏低,在我们确定补偿要求的时候仅有参考价值,但是还是要对具体的政策进行细细的研读,因为只有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才能质疑其中政策的不合理、不合法之处。 三、 整理企业资产,准备企业财产清单、材料清单 企业拆迁,尤其是大型企业拆迁,一定要在拆迁开始之前对自己的资产做到心中有数,不能指望评估公司帮我们解决企业到底有多少财产的问题,因为我们都清楚,评估公司是拆迁方指定和委托的,评估价格有很大的随意性。 以上就是拆迁前企业应做好的准备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企业拆迁的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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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于拆迁都有所耳闻,但是对于司法强拆估计很多朋友并不是很了解。所谓司法强拆,就是指由法院作为强拆主体实施对公民房屋的拆除行为。那么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司法强制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1)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 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司法强制拆迁补偿方式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拆迁补偿的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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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强拆,最错误的决定就是以暴制暴,一时冲动,赔了夫人又折兵。理智者,应选择拍照录像取证,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那么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强制拆迁补偿的程序有哪些?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以上就是强制拆迁补偿的程序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拆迁补偿的相关问题您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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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事关被拆迁人的重大利益,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就会有矛盾,甚至产生强制拆迁,那么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房屋被强制拆迁应如何维权? 1、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行为可诉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可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行为可复议 从房屋征收纠纷行政复议的原则来看,将其范围限定在征收管理机关或人民政府及其其他部门就征收管理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以往的城市房屋拆迁过程涉及许多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认定拆迁单位的资格、安置办法、裁决、强制执行等行政行为,当事人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限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以上就是房屋被强制拆迁的维权方法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房屋拆迁维权的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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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程序一般经过拆迁公告、进场评估和双方协商补偿方案,如果双方就补偿方案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如果拆迁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那么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房屋拆迁诉讼程序是什么? (一)拆迁公告 首先,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和程序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二)进场评估 1、评估机构须有资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的单位,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2、选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可以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机构中抽签选定。 3、异议处理:如果拆迁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5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如果经评估机构说明仍有异议的,有异议一方可以委托符合资质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根据有关规定,营业用房和住宅房的补偿标准确有区别,但对是否营业用房有时会发生争议,如果主张被拆迁房为营业用房的,应提供相应的依据。 (三)双方协商补偿方案 评估结果经双方确定后,可以对补偿方案进行协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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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冻结就是已经决定要拆,但是拆迁之前需要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评估以便对业主给出相应的补偿或者安置方案,在这个期限之内所谓的冻结就是在冻结期内禁止房产持有人变更房产的面积以及归属,禁止人口迁入该房产所在户口,拆迁冻结的期限不等,也许因为安置资金不到位会冻结一到两年,拆是一定要拆的,剩下的就是时间问题了。那么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房屋拆迁冻结的期限应如何计算?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申请拆迁的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时申请拆迁的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冻结自行解除。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拆迁期限的计算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拆迁冻结的期限虽然不尽相同,但原则上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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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房屋拆迁问题一度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和政府面临的最大的难题,难道这只是一个补偿标准不合理的问题么,许多学者汲取国外的理论精华为我所用,提出了许多有深 度的看法和意见。但是这一社会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越发不可收拾。原因是什么呢?反思我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会发现这一切完全是历史的必然。那么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房屋拆迁纠纷的解决机制有哪些? (一)立法上的完善 目前的房屋拆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因公共利益之需要的房屋拆迁,必须依法律规定来进行。可是现在适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仅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这就是说,依公共利益之需要的拆迁是无法律规定可供遵循。 (二)界定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 对于通说“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既包含行政行为,又包含民事行为”的观点,我们不赞同。正是房屋拆迁行为在过程上的多阶段性以及性质上的双重性认定,导致了现行拆迁实践中的诸如,拆迁权被滥用,拆迁行为主体游移不定,拆迁过程繁复、效率低下,不同拆迁补偿救济机制反差明显等困境。 (三)完善拆迁补偿司法救济程序 为克服行政诉讼的局限性,国内学者提出了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废除房屋拆迁、安置行政裁决制度,对于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纠纷,当事人直接可以以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把解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职能完全交给司法权。 以上就是房屋拆迁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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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公民房屋的征收,拆迁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就为行政机关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进行单方面定价提供了方便。那么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房屋拆迁纠纷的防范对策有哪些? 1.坚持动拆迁政策的公开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在房屋拆迁中,动迁方必须做到办事制度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安置房源公开和动迁纪律公开。这样,就可以防止因操作不规范、政策不透明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同时也可以提高居民对拆迁政策的认识,遏制拆迁工作中个别人漫天要价,坚持不合理要求的现象。 [5] 2.要加强对动迁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素质。由于动迁政策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且动迁工作牵涉到被拆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动迁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动迁法规,掌握政策。对动迁人员要制定考核后持证上岗制度,做到依法拆迁。 3.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房屋拆迁工作。坚持两手都要抓。房屋拆迁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它带有一定的政府行为色彩。所以在拆迁中,一方面要督促动迁方充分考虑拆迁户利益,宣传拆迁政策要耐心,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多为拆迁户解决实际困难,使拆迁工作能够得到绝大部分拆迁户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要支持动迁方,对那些漫天要价、拒不搬迁的“钉子户”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 4.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监督和司法监督职能作用。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保障拆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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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是指在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条件、拆迁的过渡期限等不满意,或拆迁人进行非法拆迁而发生的纠纷。那么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房屋拆迁纠纷的特点有哪些? 1.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同一拆迁行为可能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 2.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从法理角度分析,房屋拆迁涉及公民财产保护和公共福利改进的关系,涉及国家公共政策和私权保护冲突的价值选择,是一个包容了国家政策、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社会学等各门类学科在内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就目前而言,解决此类问题,各地政府自拟的政策性文件起了更大的作用。可以说,政府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令式治理方式是拆迁矛盾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方面。 3.拆迁行为主体往往游移不定。在现行的制度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后,拆迁补偿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才能达成。但由于双方意愿差异,往往协商难度大,拆迁人又借拆迁裁决渠道,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并依该裁决强制执行,以实现其最终目的。上述过程中行为主体不断变更,程序交叉往复,容易出现政府与拆迁人为一方、被拆迁人为一方的对峙局面。 以上就是房屋拆迁纠纷的特点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房屋拆迁的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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