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这一制度不仅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相反,企业间借贷甚至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公房拆迁补偿款应如何正确分配? 在买卖房屋时应当房管部门、征收部门确定买卖标的房屋的性质;咨询本地区拆迁安置房的政策等信息。上海拆迁公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咨询从买卖合同订立到办理变更登记之时,时间较长,因而法律风险较高。为了避免这一阶段的法律风险,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出卖人配合变更登记的义务、变更登记的时间和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公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及婚后又用于购买房屋的,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但是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等,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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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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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拆迁房屋的补偿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城镇居民房屋拆迁补偿项目有哪些?1、房屋拆迁补偿(通过评估确定)2、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4、搬迁补助费(搬家费);5、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家交房的才可获得奖励);6、地大于房补偿:指对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合法房屋面积的部分所给予的补偿。相关法律知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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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面对拆迁时,都会觉得拆迁方给我们的第一次报价难以令人满意,拆迁后给予的拆迁补偿直接关系着我们之后的生活,所以掌握一些必要的谈判技巧,是我们提高拆迁补偿的有效途径。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谈判提高拆迁补偿的技巧是什么? 1、知己知彼 在准备与拆迁方谈判之前,我们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而详细了解拆迁方的情况是其中的重中之重。这些问题看似简单,要调查清楚比较难。如果发现拆迁方根本没有相应的权限,只是在搞商业开发或者协议拆迁,我们谈判后若达不成协议可以拒绝拆迁。如果发现与我们谈判的人根本没有什么权限,那么谈判只是在浪费精力而已。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2、学会报价 报价不要漫天要价,一味贪婪,也不能低于自己房屋的价值,这样拆迁后生活质量难以保证。自己的筹码不要一次性暴露,尽量保持平等的协商。切忌直接暴露自己的心理底价,不然“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被摸清底线的拆迁户很可能会被拆迁方压低拆迁补偿。 3、控制情绪 如果拆迁方一开始报的价位特别低,根本难以接受,这个时候我们要做的首先是心平气和地与他们谈判。如果一开始就与拆迁方翻脸,断绝了通过谈判解决问题的可能性,那么后续维权我们对拆迁方一些信息的了解与获取也会增加难度。一味发火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 以上就是拆迁补偿的谈判技巧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拆迁补偿的相关问题您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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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即户籍,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以户为单位,用以表明自然人在本地居住生活的合法性,是我国从历史上沿革下来的一项基本人口管理制度。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房屋拆迁补偿跟户口有什么关系? 1、城市房屋征收与户口 自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该条例便成为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要依据。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依据该法条可以看出,城市房屋的征收补偿的依据主要是房屋自身的价值,跟户口是没有关系的。 2、农村土地征收与户口 前面提到目前我国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仍然大量存在,依据农业户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并且一户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但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此可见,农村户口与农户的耕地与宅基地的取得息息相关。 以上就是房屋拆迁补偿跟户口的关系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问题您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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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乡规划的不断的推进,国家也在不断的征收农村的土地,征收土地就会涉及到土地的赔偿问题,但是因为各地的政府都有自己的规划,每个地区的土地征收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都会出现偏差。有的朋友们甚至土地被征收之后,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补贴。很多人因为不知道相关的法律法规,就稀里糊涂的被征收了土地,或者少拿了征收补贴,今天就和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征地拆迁补偿条例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新征地拆迁补偿条例的具体内容有明确的法规做出了规定,当你的房屋被市、县级的政府征收之后,做为被征收人你应该收到这些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和县级的政府还应该要制定相关的补助还有奖励的方法,对被征收人给与一定的补助费还有奖励费。如果你符合你们当地的住房保障条件的条款,那还应该优先给你安排房屋,保障你的房屋住宿。另外我们前面提到的房屋价值的赔偿,具体的价值是不能低于决定公告确定的那天,你们当地类似这样的房子的市场价值。你房屋的价值,需要经过有资质证明的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的办法评估之后,再行确定,不是随随便便就定下一个价格的。关于具体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过商议制定,在制定过程中,会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果你对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所评估的价格有异议,你可以提出复核评估的要求,如果你依然还是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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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自建房一般都是建在农村宅基地上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的房屋,只有集体组织的成员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房产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方转让,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一、农村房产有什么特点?农村的房产是指个人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用于自住的房屋。要了解我国农村房产的产权性质,首先要了解宅基地的性质。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度是二元制结构,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其中,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因所有权的不同而分为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则属于集体所有。房屋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使用建设用地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建设用地上建设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的使用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40、50、70年不等。农村的房产是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宅基地的有所权属于集体,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即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者是缴纳很少的费用;(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即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成员,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是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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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根据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土地要么属于国家要么属于集体,在特殊情况下政府是可以将土地收回的。那么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有哪些程序?一、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此外,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此进行了细化,“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条文主要说明了收回土地的前提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所谓“适当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即按照被收回土地的性质、用途、区位等,以作出收地决定之日的市场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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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总而言之,先协商,协商不成找政府,政府处理结果不满意,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原则1: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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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好事,但是安置地点太偏僻。安置房周围菜市场都没有,地铁也不通,没有大型商超,学校也不好,一片荒凉,简直和城内没法比。”当事人问:“房屋拆迁补偿,我们可以要求原地回迁吗?也不想多占他们便宜,同样面积,原地建好就行。这要求过分吗?”房屋拆迁补偿没有过分这一说,只有公平合理这一杆秤。哪些情况下的房屋拆迁,可以要求原地回迁?房屋拆迁,征收方让你从主城搬到三环外,你能接受吗?主城区的房屋拆迁,往往意味着高额丰厚的拆迁补偿,被征收人本应该高高兴兴。但是征收方一句“给你提供产权调换,安置地点在三环外”,让不少被征收人心里哇凉哇凉的。三环外的房价和主城一环内的房价天差地别。一旦搬到三环外,这也意味着房屋未来的升值空间急剧缩小。而且远离主城后,被征收人的工作生活变得极为不便。于是,原地回迁成了很多人在征收的时候提出的一个要求。另一方面,一旦征收方的拆迁补偿不能满足起要求的时候,矛盾便产生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及各地的实践情况,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原地回迁。我们下面一起来看。这三种情况下房屋拆迁,您可以要求原地回迁:根据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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