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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房屋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还应当及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一般应当包括:1、征收目的;2、征收范围;3、征收部门;4、征收实施单位;5、征收补偿方案;6、签约期限;7、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期限;8、其他事项。房屋征收决定应当进行公告,如果征收方没有依法进行公告,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如果征收方进行了公告,被征收人一定要仔细阅读公告内容。如发现自己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政府征收目的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不适格等问题,都是可以拒绝签补偿协议的,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权。2、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征收目的;2、征收范围;3、征收补偿方式;4、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5、补助及奖励费标准;6、征收补偿资金;7征收实施步骤;8、征收实施单位;9、签约期限;10、其他事项。如果征收方没有将征收补偿方案依法进行公告,也未征求公众意见,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权。3、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评估机构作出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后...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4
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土地征收中的文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1、政府信息公开必须书面申请吗?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但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就是说,确实有困难的是可以口头申请的。2、政府部门收到我们的公开申请,什么时候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就当场答复,不可以的需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3、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吗?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4
需要获取哪些文件:1、征地批准文件: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进行审批,审批后作出征地批准文件。这是必须具有的审批文件,没有的征地不合法。(注:该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2、一书四方案:“一书四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审批。一书四方案是进行征地审批的前置文件。3、用地项目的立项、规划、选址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地单位进行项目建设,需要先由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批,由有关部门进行规划许可及制定规划红线图,大的项目还需要具有选址意见书。4、征地公告文件:上文说到征地需要进行审批,需要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征地批文,但不是具有征地批文征地就合法了,该征地批文需要进行公告,没有依法进行征地公告的征地批文对被征收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超过两年期限的征地批文已经失效,进行征地公告也不合法。(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4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该法规定的征收的对象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房屋和不动产。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荒坡、荒沟、滩涂、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针对房屋所有权的征收,一直以来是把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进行征收,但《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规定: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4
在实践中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的,最为重要的是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如果未经批准征收土地,是属于违法的,征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4
真实案例:孔XX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2011年汜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孔某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以内,但由于补偿太低,孔XX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九条规定的,类似房地产的价格。一审判决撤销该征收决定。城市的发展不断吞噬原有村民的生产生活土地,许多“城中村” 村民只剩下最后一片宅基地及住宅,这些村民失去赖以为生的土地,在适应城市化的同时,也通过产业转化,寻找到新的生活和生存之道,比如将自建房屋用于出租或者经营,以此获得较高的收益;再则,随着城市房屋价格快速上涨,土地增值,使得城中村村民的房屋价值上涨。城中村房屋拆迁的特殊性是因为其具有城市和农村的双重特征。房屋建筑占有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但是周边房屋的市场价却很高。如果是依据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成本价拆迁补偿,那拆迁补偿结果对被拆迁户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很可能就是降低原有的居住、生活水平,这是违背拆迁补偿原则的。城中村情况复杂,比如有些城中村的土地已经转变为了国有土地,有些仍是集体土地,在实践中需要调查确定,区别计算。1、已全部转为国有土地的,一般会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一)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进行公告,将征地面积和给予农民的集体补偿告知农户。其公告内容主要包括(1)征地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机关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土地性质;(3)征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公告程序是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法律对公告的时间、主体以及内容进行了严格限定,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项,均会导致征地行为的违法性。因此,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发现该公告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申请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以公告方式告知被征收人相关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其方案内容主要包括(1)征用土地的位置、性质、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4)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5)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三)房屋评估报告单老百姓在收到房屋评估报告单时,应当根据以下四个步骤审查该评估程序是否合法,以便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1、注意评估的时节。正式接受评估之前,严格按照先报批、再评估的顺序进行;2、查看评估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3、查看房屋评估报告中...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协议签订主体确定了,接下来就该是协议内容的确定了。按照现在主流的观点征收补偿协议是一种行政合同。因此,征收补偿协议一方面要符合行政目的和行政法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符合《合同法》的原则规定,确保在自愿、相对平等的基础上订立。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业停产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具体如下:要点一: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房屋产权证号码,房屋的结构、面积、地点、层高、朝向等,建筑年限以及被征收人的家庭结构等。同时,如果有附属用房、附着物、地下室的,也应当在协议当中列明。如果被征收房屋的基本事实不清,则补偿协议的风险将会很大。要点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情况。仅靠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不够的,除此之外还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出具相关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是对房屋的区位、地段、用途、结构、层高、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基本因素进行详细的评估,目的就是准确确定房屋的市场价值,防止低值高估或者高值低估等不正常的现象。从这个角度上讲,在评估报告尚未出炉前,被征收人不应与征收方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否则就属于“无凭无据”的主观臆测,可谓后患无穷。要点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方式是征补协议...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双方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应该遵循协议的内容实际履行、适度履行。近期,在接待的一些咨询中,很多被征收人就提出了这样的疑问,我已经跟征收方签订了协议,但该协议已过了履行期限,政府还没有把该给我的补偿落实,此时,我该怎么办呢?对于这个问题,律师认为被征收人不必惊慌,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当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我们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另外,如果征收方出现了将同一安置房先后安置给不同的被征收人的情形,此时应该作为房屋确权纠纷案件处理,提起房屋所有权确权之诉。被征收人还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征收方另行提供补偿安置。如果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征收方有擅自改变安置房的结构、面积、朝向等问题,致使补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被征收人坚持要求依照协议征收补偿或者安置的,应判令征收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给付征收补偿或者安置的房屋,征收方拒绝执行的,可采取划拨征收方款项,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在市场上购置商品房交付给被征收人的方式执行。(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以往所称的“商业拆迁”原则上已不复存在。二、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此即“四规划一计划”。在起诉征收决定时,需要征收方对此予以举证证明。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的单位是政府委托的单位,而担责的主体则是房屋征收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四、要判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否具有合法手续,要看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无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有房屋征收决定不代表房屋征收就是合法的,因为房屋征收决定需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合即违法。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依法公告,公告应告知维权期限,行政复议期限为60日,行政诉讼期限为6个月。在被征收人看到房屋征收决定后,认为征收决定不合法,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救济权利。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区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是司法强拆前的重要维权点,一旦错过期限就可能导致房屋被合法强拆的结果。故征收补偿决定是“咬着牙也要诉”的,除非被征收人对补偿结果已经满意。(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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