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订主体确定了,接下来就该是协议内容的确定了。按照现在主流的观点征收补偿协议是一种行政合同。因此,征收补偿协议一方面要符合行政目的和行政法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符合《合同法》的原则规定,确保在自愿、相对平等的基础上订立。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业停产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具体如下:
要点一: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房屋产权证号码,房屋的结构、面积、地点、层高、朝向等,建筑年限以及被征收人的家庭结构等。同时,如果有附属用房、附着物、地下室的,也应当在协议当中列明。如果被征收房屋的基本事实不清,则补偿协议的风险将会很大。
要点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情况。
仅靠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不够的,除此之外还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出具相关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是对房屋的区位、地段、用途、结构、层高、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基本因素进行详细的评估,目的就是准确确定房屋的市场价值,防止低值高估或者高值低估等不正常的现象。从这个角度上讲,在评估报告尚未出炉前,被征收人不应与征收方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否则就属于“无凭无据”的主观臆测,可谓后患无穷。
要点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是征补协议的核心。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至于如何选择,要根据被征收人的自由意愿确定,否则法律是不予认可的。
第一种是房屋产权调换。征收方应该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写明房屋的价款、坐落、朝向、结构、面积、层高、交付方式和房屋交付期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如果是旧城改造类项目的,能够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房屋的,应当就近安置。但是也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能够进行产权调换,有两种例外:
一是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征收时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二是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如果选择了产权调换的,还应该就过渡方式,是提供周转房还是提供临时安置费进行约定。其中如果选择周转房的,还需要明确周转房的地点、面积等。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排住宿的,则需要提供临时安置费。
第二种是纯货币补偿。这种方式简单明了,只需要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即可。
要点四:其他补偿费用。
这些补偿费用包括搬迁费和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等。这些主要结合房屋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补偿。需要搬迁的才有搬迁费,如果被征收房屋有经营活动的还需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和一些机器、设备的重新安装、调试费用以及装饰装修费用等。除了上述内容之外,双方还可以就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进行约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