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该条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从而可知,征地前的告知义务是强制义务,与被征地农民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原则上在相应的土地征收报批前,首先,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报批机关应当将拟征相关土地的地点、用途、区位、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的形式制作《土地征收告知书》,并告知拟征地范围内的相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农户、村民。《土地征收告知书》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乡、村、组、队内公布张贴,并书写记录公布张贴情况。《土地征收告知书》按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后,应当组织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农户、村民填写《土地征收告知书已送达回证》。其次,国土资源部门在严格遵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筹备征用土地相关报批材料时,应同时将征用土地报批前拟征地范围内的相关农民知情、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列入此次土地征收报批的必备材料。如果,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报批时不能提供拟征地范围内相关农民知情、确认等必备材料的,批准土地征收的有权机关应不予受理此次报批,并告知国土资源部门履行告知义务。
因此,国土资源部门严格落实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程序,是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履行的强制义务,是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征地行为中遵循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是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达到行政公开的应尽标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行为过程中享有知悉权、征收活动意思表达权、征收参与权、行政行为监督权的有力保证,也是保障政府行政行为顺利实施的合理方法,更能在宏观上减少征地矛盾、缓解征收土地产生的社会资源分配冲突。
在征地过程中应保证农民的基本知情权,保证知情权的前提便是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对于未经过农民调查确认的征地批复应予以确认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