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反悔。随意反悔,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主要包括以下八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六)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七)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八)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因此,在上述八种情形未出现,不存在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违约,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