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拆迁方需要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部门作出的征地批文,据此征地批文来征收被拆迁人的房屋,也就是说拆迁方要获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2)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所以,拆迁方在拆迁之前,必须要将拆迁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告,未公告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办理相应的拆迁补偿登记,也可以就未公告的事项提起行政诉讼。
(3)就安置补偿协议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就行论证并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若多数被征收人不满意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修改方案。
(4)如果是国有土地上面的房屋征收,还必须进行房屋评估手续。被征收人若对房屋评估结果不满的,可以在十日内申请复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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