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园在征收时,果园园主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要求补偿,即“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同时,由于果园的类型不同,其补偿方式不同。对于家庭承包地果园而言,果园园主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所在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地果园的征收,果园园主可以得到提高土地生产力的相应补偿。
此外,征收方应当对果树进行相应补偿,果树的补偿标准根据果树的类别和树龄有所区别。果树根据其生长阶段,可以划分为培养期、出果期、盛果期以及衰老期,每一个阶段的补偿标准不同,针对果树不同阶段的标准乘以相应的棵数进行补偿。对于当季果实的补偿应当根据市场的交易价格乘以产量进行计算。同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参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果园预期收益进行补偿。
根据我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被征收果园所在地的市、县政府以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征地时,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详细规定果园补偿标准。如果果园园主不明确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可以带着园主的身份证和果园权利证书到果园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局查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