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日,环保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家具》正式实施,对家具生产过程中的“环保性”提出要求。环境标志将用来表明该产品的环保属性,其中涉及到的家具包括木家具、金属家具、塑料家具、软体家具、藤家具、玻璃石材家具和其他家具及配件多个品类,但不适用于橱柜产品。同时也表明“家具”拥有这样的标签,意味着其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符合国家的环保要求。
2017年5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家具成品及原辅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第二阶段限值要求正式实施,要求全市家具企业在6月底前要将溶剂型涂料生产线改造为水性涂料、UV涂料等低挥发性涂料。作为家具企业集中生产区,这样的要求涉及诸多企业,更不乏知名品牌。
环保部门的“治污”重点在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的排放上,而传统的家具生产环节,例如喷漆、打磨、焚烧、粉碎,都让家具企业不可避免地成为污染源。现行的环保政策,就是逼迫行业快速升级,没有退路。
虽然各地环保要求不同,实施脚步也不一致,但是可以看出,家具行业标准需要逐步完善势在必行。若无法适应政策要求的企业,则不可避免的将被淘汰出局。但如果从生产源头就能实现“环保”,那么家具生产行业的产业地位也将提升,所带来的效应影响也更为积极。
通过上述政策性的规定,提醒广大家具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在新的行业标准出台后,应当适时改变产品标准,做好产品的标准化管理。若违背相关的规定,致使环评不达标,则可能面临着整顿或关停的可能。
企业面对环保关停的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由于各地的环境污染标准不一样,因此每个省政府依据其当地的特点,其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具体的环境污染标准。每个地方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标准也不相同。但依据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如《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家具》这样的政策性规定来综合认定环境污染。
首先对中小企业而言,政府所要求的都是关停,只要企业不经营了对环境没有造成实质影响了,对于政府来讲任务就完成了。但是对于企业来讲,关停和征收拆迁所造成的后果基本上是一样的。
关停后,可能涉及到问题
对于环保关停的企业,其安置补偿是不同于征收补偿的方法及赔偿项目。总的来说环保关停还是有一定的过错才导致企业不能再继续经营。也可以说对于环境评价不过关,相关行政机关下令整顿,不达标而涉及到关停。这也是环境保护主管的行政机关,对于这些企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除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违反法定程序或其他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情况,基本上涉及不到补偿或赔偿的问题。
其次,对于企业关停后,对于企业的员工的流向如何安定或安排是个社会问题。若因企业停产对职工造成生活困难,职工是否可以依此申请相应的救助?或者当地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关停企业时,应当主动做出决定,对该企业的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予以维持。若企业因污染侵权侵犯第三人或在职员工的正当权益时,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或《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误工费、护理费等个项目的赔偿金标准来计算具体的数额。
诉讼救济时,有关时效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通过上述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法总则》中有关时效的变更规定,在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则要依据三年的相关规定。若是行政诉讼,则要区分是否经过复议,期限上有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