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拆迁过程中,常被称为《拆迁协议》。
一、《协议》的法律效力:
《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一方面,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
《协议》一旦签订,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
《协议》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若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则协议条款,就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二、《协议》的生效条件:
首先,在《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
其次,《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三、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一)主体是否相符?不符不签。
拆迁指挥部,无行政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不能成为合法的拆迁人。因此,被拆迁人,与拆迁指挥部签订《协议》后,就为回迁安置带来潜在的风险。
被拆迁人,应清晰“谁是拆迁人”,可核对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是否为征收文件上的拆迁人或建设单位。对于两者不一致的,不应与其签订《协议》。
(二)内容是否合理?不合理不签。
拆迁方,常为节省拆迁成本、获得更大的利益,压低补偿款。并以各种方式与被拆迁人,签订不合理的《协议》。
(三)内容是否确定?不确定慎签。
在签订《协议》时,被拆迁人,需要确定三个关键方面:
第一,房屋回迁时间,是否确定?
第二,异地安置房屋交付时间、安置地点,是否确定?
第三,违约责任,是否确定?
对这三个关键方面,不确定的,被拆迁人,一定要慎重签订《协议》。很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拆迁人,安置房屋交付时间、安置地点并没有确定,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当数年时间过去了,被拆迁人,仍不知道拆迁人是否在建设安置房屋,更不知道安置房屋建在什么地方,何时才能住进安置房屋,也不知道安置房屋的面积、设计等有关房屋的各种信息,给被拆迁人带来了一系列的不确定。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