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因此,税务部门在作出处罚行为时都要以事实为根据,这也是所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那怎样才算是认定事实正确呢?
从办案经验来看,虽然个案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认定一个企业是否有违法事实行为,一般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是否客观存在构成违法的事实行为,二是该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该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证据证明以上事实,那么企业就不存在违法行为,就不能遭受处罚。
但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常用模糊执法的方式来含糊认定企业的事实情况,常见的情形有三种,一是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简单的对所称违法事实进行认定,甚至跟本不说明理由,仅以一句话进行表述即作出处罚;二是行政机关仅讯问不做笔录证据,或后补记笔录的行为;三是现场笔录没有执行职务人、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这些模糊执法行为都是直接认定行政机关对处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证据。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