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二、征收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收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收。
三、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三)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