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征收,是2004年《宪法》修正后出现的新的法律术语,指的是国家通过法定的程序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由政府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政行为。实践中,一般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负责落实补偿方案并办理交接手续。土地征收具有涉及面广、利益冲突容易尖锐对立、适用法律和征收程序复杂等特点。
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主要用于保障市区图以后的农民在面临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遭受自然灾害依照社会保障法律给予的物质帮助,以维持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的现实需要,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找《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因篇幅太长,不再详细介绍。这部分补偿费用资金来源因地区不同而不同,有的来源于征地单位在原有的征地补偿费的基础上另外支付的费用,有的来源于安置补助费或者扣除村集体之外的土地补偿费用。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