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补偿如何申请裁决?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目前,许多省虽尚未制定单一法规,但申请裁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土地征收补偿申请裁决要提交哪些资料?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协调意见书;
4、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有关的权属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