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会无权强行收回土地: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可知,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可知,土地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对于发包方在承包期间收回的土地必须是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并且承包方如果依法自愿交回土地,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此可见,村委会无权强行收回农民的土地。
二、村委会无权进行土地流转买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在土地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变更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同时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可知,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也就是说农民是唯一能够在承包期间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村委会私自买卖、流转土地的行为违法。因此,当村民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选择申请相关部门进行查处调查。
三、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村民在进行土地承包时,依法享有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当土地面临征收时,征收的收益应当归村民个人所有,村委会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使用权人,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因此当村民发现村委会在没有自己授权的情况下就代替自己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村委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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