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被征收人应当明确向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自己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政府机构负责公开。对于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获得的政府信息,则应当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相关内容可知,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由此可见,被征收人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信息公开。
其次,被征收人应当明确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被征收人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书面的形式向相关机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中需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即(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对于实在是书面形式有困难的,则可以口头提出,并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
此外,被征收人对于相关机构拒绝信息公开,应当如何进行救济?
当行政机关向被征收人拒绝政府信息公开,则被征收人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救济,即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同时,若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