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最高标准。
按照本法的征地补偿原则为保证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农民不因土地征收而降低生活水平。因此,本条第六款又规定,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保证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补偿标准。两项之和最高可以达到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据测算,一般情况下如达到30倍,即相当于30年的产值,保证农民的生活水平是完全可能的。再者,目前农村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为30年。如果不考虑物价上涨和增产因素。30年的产值也就相当于土地承包期30年的全部产值。
二、《土地管理法》还对征地补偿作出了特别规定: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这就意味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国务院有权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再需要经过人大常委会的立法。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