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农村非农业户口居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是个难题。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被征收土地量逐年上升,土地补偿款也越来越丰厚,诉争也越来越多。诉争产生原因有:
(1)有的村民因为考上大学,将户口迁移到学校,当户口在回到原农村户籍时,一般为农村非农业性质户口,当本村土地征收分配补偿款时,想获得分配权利。
(2)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形下,户口迁到城镇,变为城镇户口或者成为非农业户口,在承包期限内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因是否可以分配补偿款。
(3)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形下,户口迁到城镇,变为城镇户口或者成为非农业户口,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原来承包的土地调整给其它村民,后其原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要求享受补偿款的分配。
(4)因各种原因挂在农村的“寄挂户”、“空挂户”、“自理口粮户”,购房迁入或者外来务工人员落户,这种情况在江浙发达地区乡镇企业所在农村是存在的。这种入户到农村人员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的。
(5)虽是本村的村民,且长期居住在本村,也具有本村的户口,但因为具有乡镇公务员、事业编,或者农村教师、国企工人身份等非农户口,当该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要求土地补偿款的。
(6)农村中的外嫁女、男青年因婚姻关系同城市另一方结婚,长期居住在城镇,没有正式工作,户口未迁出,此种情形下,原居住地分配征地拆迁补助,要求参与分配的。
上述问题的解决,都是以是否在补偿方案确定时能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的,源于《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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