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着公民基本的权利与义务。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条第三项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以上法律规定让被拆迁人感到,私人财产的保护是作为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但是这种征收必须经过相当严格、复杂的法定程序以及支付合理的补偿,并保障被拆迁人的生活质量不下降。
与被拆迁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二、《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三、《物权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在我国,有多条法律条款都明确了“国家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第二点,被偷拆的当事人应当清楚,即便是政府需要做出强制拆迁,也需要经过法律程序。
四、《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