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城管带人强拆自建房的事件。凡是这种事件一般都是两种原因,一是,你的自建房实属违章建筑,影响城市的整体规划或者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生活,比如采光问题等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此地面临拆迁,拆迁方为了减轻拆迁补偿的负担,强行拆除他们认为的违章建筑。
根据《城乡规划法》,具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及罚款职权的行政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具有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职权的行为主体为“有关部门”。“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了政府极大的便利,政府可以不通过法院实行强拆,但这并不表示政府强拆行为的行政主体无从确定。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或依申请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中找到这个“有关部门”,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越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应当被依法撤销。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