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这就是市县级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其他作用和权力。是征地工作的发起者、组织者和实施者,但不是批准单位。土地征用的核心权力还是在省级政府和国务院。
土地资源等部门会组成征收指挥部,具体执行征地工作: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虽然不能再没有批文的情况下进行征地,但是它又是获取批文后征地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
通常来看,一般是规划部门和城乡管理部门和土地资源部门抽调人手,联合组成我们比较熟悉的拆迁办或者征收办公室、征收指挥部等,来具体开展征地工作。
有时候,征收方也会把权利下放给街道办或村委,但必须有严格授权文件,并盖章签字。如果没有这些严格合法的流程管控,就会出现大量违法征收和强拆,伤及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拆迁补偿权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