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政府批准。
可以看到,在征地方面,市县级政府可以自主批准征地的权限是很小的。仅限一部分土地。其他征地则需要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征地批文。
如果没有征地批文,就来征地,那就是很典型的违法征收行为了,可以依法起诉。
征收这些土地需要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也就是说,凡是涉及对基本农田的征用,哪怕是一寸土地,也需要国务院的批文。很多地方,说把农民的农田征用就征用了,直接推平毁坏,用来搞建设,也没有国务院的批文。这是违法的。一旦起诉,几乎是一告一个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