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予执行,法律设定的出发点是好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可以针对三类问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即(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可知,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如果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然而在征地拆迁案件中,目前却经常出现被拆迁方滥用先予执行的现象,当拆迁方拿着法院出具的“先予执行”裁定书时,很多被拆迁方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看到裁定书就屈服了。那么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先予执行是否真的符合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遭遇先予执行时究竟该如何救济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对于先予执行的案件原则上是不被允许的;如果人民法院要强制执行,则需要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审查批准方可进行;同时,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监督指导,防范和制止下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和危害社会稳定的情形发生。由此可见,我国对于征地拆迁案件中的先予执行的实施要求非常严格,根据司法实践可知,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先予执行必须要满足以下的要求:
(1)如若不拆迁房屋,确实影响到公共利益;
(2)拆迁双方已经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且已经签署协议;
(3)双方就拆迁纠纷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4)拆迁方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并提供担保。
由此可见,先予执行的要求非常严格,在实践中很多先予执行的裁定并不符合要求,但经常出现被拆迁方应对措施不正确或不及时而导致执行成功。因此当被拆迁人遭遇先予执行时,切莫慌张,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专业的手段对拆迁方施加压力,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已经执行成功的房屋,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求拆迁方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对于确有错误的裁定,可以根据错误裁定,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法院承担法律责任。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