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案件中对企业切实利益能产生影响的“外化内部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对外产生效力的会议纪要可诉。
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诉性,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具体的条款内容做分析。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典型的可诉会议纪要。
第一种,直接依据会议纪要作出具体行为。实践中有的机关在作出会议纪要以后,不再作出将会议纪要外部化的行为,而是依据会议纪要直接实施。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会议纪要已由内部行为转为具体的外部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直接对作出会议纪要的部门提起诉讼。
第二种,下级机关根据会议纪要作出决定。对于实践中下级部门依据会议纪要的要求,以自身名义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情形,我们认为也可直接以下级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2、公告的土地征收批复可诉。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征收的地方政府报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土地征收公告等程序。其中,土地征收审批是国务院或省政府对下级机关是否同意其用地申请的批复行为,一直被视为内部行政行为,而土地征收公告则一直被视为申请征收土地的政府作出的直接面向公民的外部行为。
但我们认为,上级机关的土地征收审批决定一旦作出,就已经意味着土地权属的变化,此时公民的权利义务已受到影响,而后续的土地征收公告行为,仅是在征收决定的内容范围内进行的公示,并不会产生超出原有征收审批范围对被征收人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其公告行为可以视为将土地征收决定送达给当事人的一种方式,而对被征收人权利产生根本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土地征收决定。因此,我们认为土地征收批复虽然是行政机关就行政事项作出的内部审批行为,不论该批复未送达,还是经过公告被公众所知悉,其都已实际对被征收人的相关利益产生影响,因而应当认定为可诉的行政行为。虽然该观点在实践中存有争议,但是从最高院最近审批观点来看,其亦认可了土地征收批复的可诉性,间接承认了“内部行为外部化”的判定标准。
综上,虽然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哪些“外部化”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存在不同观点。但可以明确的是,一旦确认原本的内部行政行为突破界限,对相对人实际权益产生影响成为外部化行为,法院一般都会支持。所以,征收过程中,如果征收方将具体行政行为包装成不可诉的内部行政行为,以此来征收企业的,那么企业只要多留意,就会抓住这个绝好的维权机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