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的主体,只有一个,即:是政府。
在《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分为两级主体、两级部门:
设区的市政府及其国土局;县(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局。
而开发商,又是如何获得土地的呢?
实践中,土地开发商获得土地,其获得的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开发商,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法律途径,包括:出让、划拨、转让。
征地拆迁中,若开发商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定的获得途径,则此,将是被征地拆迁人,争取合法权益的着力点。
一、出让获得:
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一)哪些范围,适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呢?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范围,适用协议方式呢?
1、主要包括: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2、禁止性规定: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及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二、划拨获得:
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一)哪些情形,适用划拨方式?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三、转让获得: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一)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二)“房地一并转移”: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政府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政府可采取必要的措施。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