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那么,在政府给集体经济组织发放了征地补偿款,这笔补偿款该怎么分配?在办案的实践中,一般会出现以下的问题:土地补偿费该给谁,是留在集体组织账户还是给被征地人?他们各自得到的征地补偿费的比例该有多少?已经得到土地补偿费的农户是否还可以在下一轮的承包地分配时享有剩余土地的分配权?由于现今的法律对这些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的现实生活中的各地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做法不一。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怎么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所有,对于这一部分前,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由该实际所有权人所有,集体组织不能截留这一部分补偿款。如果土地被依法转包或出租,由土地的承让人或承租人得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费用,原土地出让人或出租人对此不能得到该项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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