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经常接到“以租代征”类咨询,很多村民在政府部门的“忽悠”下,将承包地租给政府部门使用,然后由政府部门支付租金。然而,在政府部门将这些土地收回后,通过各种途径改变土地性质,然后将土地出卖给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进而谋取利益。
很多村民直至发现土地被征收后,才知晓自己的土地早已更名换姓。那么像此类案件中的焦点问题则是政府部门以此种方式征收百姓土地是否合法?
通过土地征收政策来解读“以租代征”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因此,我国进行土地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公共利益在实践中很难有明确的界定,但值得肯定的是如果征收百姓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是绝对不允许的。
其次,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及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以得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我国征收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如果是农业用地,则需要转为国有土地。
从一系列规定可以看出,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侵占百姓土地属于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除此之外,征用百姓的土地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足额的补偿,只有在补偿款到位后才可以征收百姓的土地。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