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则之四:要对房屋遭违法强拆的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中予以照顾和合理安排
出于对违法行政行为侵权受害者合法权益充分保护的考虑,行政机关在确定行政赔偿标准与额度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结合再审申请人分户及亲属安置情况、原房屋面积状况等特定事项,同时考虑房屋附属物、动产以及本次拆迁涉及的搬家费、过渡费、奖励金等具体给付事项,尽可能给予再审申请人必要、合理的照顾和安排,以体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戒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应当看到,当前以“城中村改造”“旧村改建”等名义推进乡村环境治理乃至城市功能区建设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有不同程度的表现。行政机关在土地尚未征收的情形下,要特别注意依法依规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如果有关项目今后实质上不再适宜作为农用地继续开发,行政机关应当尽快推动完善后续的土地征收等程序,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那么究竟该如何依法“照顾和安排”呢?
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其一,被征收人享有赔偿方式选择权,不能只付赔偿金,而要允许其选择产权安置房。
其二,赔偿标准不应低于被征收人所应得到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并就具体赔偿数额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沟通不成的要及时作出赔偿决定,被征收人仍不满意可以再针对赔偿决定起诉进行救济。
其三,对涉案房屋附属物以及室内物品损失的认定因存在争议而有进一步核实的必要,不应模糊处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