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则之二: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的确定不应简单参照原有项目的补偿安置标准。
被强拆农村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无疑是赔偿环节的一个大问题。以往的许多案件中,回头参照涉案旧村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被一些裁判所适用,但这无疑是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损失填补的。因为自违法强拆发生后至行政赔偿判决作出时已经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就该案而言已过去了6年),涉案房屋周边土地的价值已发生根本性变化。仍按老的方案、标准去计算,可能会导致被征收人拿到赔偿后仍然生活水平降低的后果发生,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故此,从“有利于被征收人利益”的原则出发,参照当地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标准对涉案建筑的材质等级及成新率进行确定
原则之三: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的农房权属“瑕疵”不影响涉案房屋的合法性。
因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的农村房屋“缺证”“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现象不应简单粗暴地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不予补偿。对于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农村房屋,适用今天的法律法规来苛责无疑是不恰当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