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则之一:“直接损失”不应理解为只赔房屋的重置成新价
《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针对财产权遭受行政行为侵害的赔偿原则似乎一直都是“直接损失赔,间接损失不赔”,而这也成为了被征收人的农村房屋遭违法强拆后只能获得可怜兮兮的一点点赔偿的根本原因之一。究竟何为“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仅仅是指涉案房屋的重置成新损失吗?
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仅仅解释为房屋被拆除后的重置损失,而将被征收人应当享有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排除在外,有失偏颇。
据此可知,农村房屋遭违法强拆后的“直接损失”,应理解为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农房拆迁补偿安置权益和对室内物品造成的损失。这类案件今后的司法裁判,应综合考虑这几个方面的问题,而不可只判遭拆除房屋的“砖头瓦块儿”钱,其他的任由被征收人去与征收方继续协商谈判解决。协商谈判是必要的,但要先由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给出一个相对明确的赔偿范围、方式和标准原则。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