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乱象之二:没有房屋征收决定,直接依据协议进行“征购”
所谓“协议拆迁”,那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在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中,先行搬迁拆除协议早于房屋征收决定发挥作用,结果强拆行为被三级法院均确认违法,征收方绞尽脑汁的创新无疑被泼了一盆冷水。于是,“协议征购”一词应运而生,即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并非是征收行为,而是一种依据协议所进行的征购行为。一字之差,相关行为的性质就不再是征收,那么也就不受590号令等征收法规的调整规制。
这种“征购”行为的诀窍在于,便于征收方实施“各个击破”式的切割式拆除。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征收方拿着协议分别找涉案建筑的共有人进行协商,结果在部分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就直接将部分建筑实施了拆除,直接导致剩余的部分丧失了正常使用的功能,变成了不得不拆除的“垃圾”。如此心机,的确令人防不胜防。
律师谈解决之道:没有房屋征收决定,征收方就无权实施拆迁工作,这是被征收人必须融入到血液中去深刻领会的原理。对于这种情形,被征收人一定要坚决予以拒绝,做好共有产权人的团结工作,形成征收维权的合力,避免被轻易的分化瓦解。没决定,你来和我协商什么?这句话要很硬气地向着上门来“喝茶”的工作人员提出来,不能有丝毫的动摇和心软。如果在此时咨询了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我们往往会先给当地政府发个律师函,直接揭穿其违法行为的本质,点出其可能面临的违法后果,促使其三思而后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