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乱象之一:没有房屋征收部门,只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在一些改造类项目的公告内容中,被征收人往往会发现其通篇都没有提及“房屋征收部门”这个依据590号令的规定必须要有的征收补偿组织实施机关,而只有一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存在。这其中的诀窍在于,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提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而却不能起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巧妙的名称设计而令被征收人从一开始就“投诉无门”不知如何寻求救济,这便是此类乱象频发的目的之所在了。
律师谈解决之道:没有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事实上还有一类可告的主体,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有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下,直接起诉要求法院将其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无疑是维权的有力举措。且根据590号令确立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工作负责,直接以其为被告寻求司法救济也完全是可行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