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效果划分,可分为授益性行政行为与负担性行政行为;而以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又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而在诉请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既包括授益性行政行为,也包括负担性行政行为;既包括依职权行政行为,也包括依申请行政行为。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是行政主体应主动履行,不以被征收人申请为触发条件,为被征收人设定权利和权益(特指获得征收补偿款、安置住房以及其他相关补贴等财产性权利)的行政行为。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在诉请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时,应对以下内容加以明确和关注:
其一,明确适格原告。原告对行政行为具有诉的利益,是原告适格的基本条件。具体到诉请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原告应明确房屋与土地已被纳入征收范围,且对被征收的房屋与土地具有合法的物上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
其二,明确适格被告:被告应是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法定行政机关。被征收人应对具体的征收部门加以明确,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推定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通常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依法提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之诉;
其三,注意起诉期限问题。针对依职权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权并不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依职权行政行为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应主动履职。不履行依职权行政行为,是一种持续性的违法状态,这种持续性的违法状态当然不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
其四,先行申请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是行政主体应主动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因此被征收人可直接提起诉讼,不必先向政府申请要求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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